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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4-5-26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并对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作出了具体部署。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保护环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老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出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不小差距。这迫切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体制的活力和效率,为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体制保障。

  (一)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树立生态观念、发展生态经济、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完善生态文明体制,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建设是环境保护的灵魂和目标指向,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然而,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够,难以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难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合力,迫切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将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良好的生态环境本身就是生产力,就是发展后劲,就是核心竞争力。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速换挡、提高质量和效益的新阶段,只有转型升级才能持续健康发展。用生态文明理念分析环境问题,其本质是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经济发展:提高节能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能,可以推进存量结构调整;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可以实现增量结构优化。从现行环境监管体制看,政出多门、权责脱节、监管力量分散等问题明显存在,影响行政效能,削弱监管合力,环保引导和倒逼机制作用尚未充分传导到经济转型升级上来。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有利于促进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升级,推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三)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加快低碳发展的重要支撑

  大力推进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主要特征的低碳发展,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新趋向,也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出路。我国要实现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的目标,必须加快转变能源资源生产和利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逐步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碳排放强度。这在客观上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全面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加快低碳发展提供支撑。

  (四)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力举措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是民生之基、民心所向。2013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雾霾天气等污染问题集中爆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在现行环境监管体制下,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缺乏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监督的职能配置,环境监管难以到位,这导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政策措施打了折扣。推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集中力量解决细颗粒物(PM2.5)、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五)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职能不仅要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而且要加强和改善政府管理,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必须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不欠新账、多还旧账,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目前,国家层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分散交叉较为突出,存在权力下放不够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形成严格监管的强大合力;基层环保部门被赋予的职能和担负的任务不匹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内在地包括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

  生态环境由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多个要素组成,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兼具生态功能与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必须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为根本指向,坚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方针,不断探索环境保护新路,从宏观战略层面切入,从再生产全过程着手,从形成山顶到海洋、天上到地下的一体化污染物统一监管模式着力,准确把握和自觉遵循生态环境特点和规律,维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多样性和可持续性,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保护生态环境,应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污染降不下来,环境质量就提不上去,人民群众也就不会满意。优先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加强统一监管。坚持将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领域,贯穿于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落实到政府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家庭等各方面,严格环境法规政策标准,进行综合管理,实现要素综合、职能综合、手段综合,实现污染治理全防全控。协调处理好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把环境质量反降级作为刚性约束条件,确保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

  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当干预行为。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预警等领域和方面,制定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实行统一监管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保障。

  (二)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必须打破区域界限,统筹陆地与海洋保护,把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结合起来,控制陆源污染,提高海洋污染防治综合能力,抓好森林、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促进流域、沿海陆域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域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重要生物资源,承载了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要在这些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强化区域间工作会商,及时就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加大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对突出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构建生态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信息互换互通。

  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已陆续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也要结合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

  (三)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国有林区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物种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要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系,搞活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推动林区经济转型,增强林区发展活力。

  我国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大力促进集体林区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已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要按照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加大对林下经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森林保险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和监督林地流转,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举报制度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必须充分调动一切因素,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知识,使其上课本、进社区、入工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真实客观地公开环境信息,监督企业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举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环保举报投诉热线畅通工程,精心做好环境权益被侵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大受理督办落实力度。发挥好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行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是一项国际通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实行排污许可有原则性规定,但许可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尚未明确。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

  (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根本对策。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民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合理鉴定、测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支撑。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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